原告:杨士军,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顾樱红,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平,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红星品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安中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慧、宋颖童,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洪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义江、林尉,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曹彦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林、吴淞江。
原告杨士军、顾樱红与被告苏州红星品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洪美置业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士军、顾樱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士军、顾樱红自行承担。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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