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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捷,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菱,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黄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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