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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士新与杨雪晴、施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士新,男,195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捷,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雪晴,女,1979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袁浩,男,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菱,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士新诉被告杨雪晴、施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黄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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