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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观与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大观
李青山(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

原告杨大观,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兴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
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83号。
法定代理人陈竟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大观与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大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大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大观撤回对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大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大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大观撤回对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大观负担。

审判长:黄冬仙

书记员:车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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