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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富诉鹿泉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杨天富
杨彦平(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
杜烨(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
鹿泉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
徐彦蕾

原告杨天富,男,195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代理人杨彦平、杜烨,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玉振,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鹿泉市。
委托代理人徐彦蕾,女,1967年12月21日生,住鹿泉市。
原告杨天富诉被告鹿泉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寨水泥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智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天富起诉称,原告于2011年6月11日到被告单位从事开山打钻工作。
2011年8月2日,原告工作过程中被撞倒受伤。
经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6月4日,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原告为八级伤残。
原告向鹿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鹿泉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到工伤保险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数额由社保机构计算”。
该裁决书生效后原告得知,被告于2011年8月15日给原告参加工伤保险,而原告于8月2日受伤,以至于原告无法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00809.5元。
被告曲寨水泥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当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七采区负责人具体负责工人的招收、工资、福利、待遇等,水泥厂不负责工人上述事宜,我公司不清楚。
水泥公司与第七采区系承包关系。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份。
2、工伤鉴定结论书一份。
3、仲裁申请书及仲裁裁决书各一份。
4、鹿泉市社保局关于工伤保险情况说明一份。
5、赔偿项目数额及法律依据。
被告曲寨水泥公司质证意见:我公司未见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曲寨水泥公司提交证据:
1、刘群明与曲寨水泥公司签订的矿山开发、运输合同一份,证明第七采区与水泥公司为承包关系,刘群明负责对原告进行赔偿。
2、提交2013年签订的合同一份,刚才提交的合同内容不完善,内容上基本一致,是前一份合同到期后续签的。
原告杨天富质证意见:1、对合同不予认可,合同第四页落款未标注签订时间,该合同不具有合同性质,是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命令。
不能证明双方为承包关系,合同首页没有双方签名,无法核实真实性。
合同载明期限为手写,尾页水泥厂代表人没有签字,没有合同签订时间。
该合同为虚假合同,不真实;2、不认可2013年的合同,双方在仲裁中未提到承包关系,原告与被告为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证实其与被告曲寨水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曲寨水泥公司应当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
原告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曲寨水泥公司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原告未能支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伤医疗补助金,被告曲寨水泥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义务。
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列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鹿泉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天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27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鹿泉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证实其与被告曲寨水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曲寨水泥公司应当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
原告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曲寨水泥公司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原告未能支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伤医疗补助金,被告曲寨水泥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义务。

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列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鹿泉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天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27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鹿泉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武智勇

书记员: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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