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妹妹,女,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颖芳,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超,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蒋敏珠,女,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妹妹与被告董超、蒋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妹妹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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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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