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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林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237,413.04元;2.林某某支付2,237,413.0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陆某某对其中333,242.20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陆某某共同承担以333,242.2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杨某某与林某某系朋友关系,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林某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杨某某借款,累计达329笔,金额共计2,237,413.04元。2013年12月30日,林某某、陆某某向杨某某出具说明:“本人因瞿溪路X弄房屋X号X室房屋和钱财被骗案件向邻居杨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33,242.20元”,二被告均在该说明后签字。杨某某曾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均不置可否,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纠纷涉及犯罪嫌疑,不宜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焦明静

书记员:孙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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