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对原告杨孟英诉被告林芳萍、陆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01民初1183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沪0101民初1183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最后一段“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补正为“杨孟英、林芳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陆曼华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审判员:焦明静
书记员:孙晓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