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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孟英与林芳萍、陆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对原告杨孟英诉被告林芳萍、陆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01民初1183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沪0101民初1183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最后一段“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补正为“杨孟英、林芳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陆曼华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审判员:焦明静

书记员:孙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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