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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守忠、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守忠,男,汉族,1951年5月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代理人胡秀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庆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0181778-3。
法定代表人:梁安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亭,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守忠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2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守忠上诉请求:1、撤销(2016)冀0302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令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付经济赔偿金17680元;2、请求判令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207元;3、请求判令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付2016年4月份工资1480元;4、请求判令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付加班费11007元;5、请求判令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赔偿因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380281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在原籍领取的55元性质为政府补贴,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所说的养老保险待遇,上诉人自1986年参加工作以来被上诉人从未给上诉人交纳任何保险,导致杨守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没有退休金,所以上诉人不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应当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2、因被上诉人从未给上诉人交纳任何保险,导致杨守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没有退休金,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因上诉人达到退休年龄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上诉人被辞退之日,即2016年4月,上诉人于2016年6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诉讼时效。
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已经领取了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是不争的事实,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认定在杨守忠领取养老金之后双方之间为劳务用工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一审法院认定杨守忠的诉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符合法律规定。
杨守忠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付经济赔偿金17680元;2、请求判令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207元;3、请求判令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付2016年4月份工资1480元;4、请求判令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付加班费11007元;5、请求判令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赔偿因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38028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系由海港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和海港区城市管理局合并成立。杨守忠述称其于1996年4月开始到海港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从事垃圾清扫工作,2016年4月被通知不让干了。2016年6月20日杨守忠向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日,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秦海劳人仲审不字(2016)第0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理由:杨守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当事人不属于劳动关系。杨守忠不服,故提起诉讼。
一审中双方对杨守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存有争议。
杨守忠主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仍存在劳动关系。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中国银行秦皇岛东港支行工资代发明细,证明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自2014年9月开始以打卡形式发放工资,账户名为王某,以前工资为现金发放;证据二、王某证明,证明杨守忠的身份证是一代身份证不能办理工资卡,是借用王某的二代身份证办理的工资卡;证据三、张某证明,证明杨守忠和张某是一起从事垃圾清扫工作的。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三性均不认可,我单位发放工资全部实名制,这张卡显示的账户名并不是杨守忠,杨守忠以不是其户名的银行明细来证明发放工资和用工关系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二、根据公安部的相关文件规定第一代身份证早已经作废不能使用,作为中国公民必须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如若其没有按期办理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王某的这份证明是不真实的,如果其证明真实那么他涉嫌违法,因为本人银行卡必须本人开立绝对是不允许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所以我们对借卡事实不认可;对证据三、三性均不认可,对于证人证言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证人除法定事由外必须出庭证明,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出具证明的人张某身份提出异议,是否为我单位环卫工人不予认可。
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张杨守忠的年龄现年已经65岁,早已经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形成用工关系是劳务用工关系。
一审法院在询问杨守忠是否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时,杨守忠称其为农村户口,在原籍已经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大概已经领取了两年。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杨守忠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询问杨守忠是否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时,杨守忠称其为农村户口,在原籍已经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大概已经领取了两年。根据现有政策规定,虽然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存有很大差异,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也是我国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杨守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并依法享受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双方之间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关于杨守忠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杨守忠自称已经领取两年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自杨守忠依法享受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终止。至此,杨守忠应当知道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杨守忠于2016年6月20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法定一年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守忠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杨守忠申请证人王某、张某出庭作证。王某证明杨守忠的身份证因是一代身份证,不能办理工资卡,其借用王某的二代身份证办理了工资卡。张某证明曾与杨守忠一同从事垃圾清扫工作。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称同一审质证意见一致,另外两名证人在一审未出庭作证,且不符合民诉法关于证人不出庭的情形,不属于新的证据,依法不应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杨守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张某所证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不予采纳。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相关规定,杨守忠自认开始享受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有约两年时间,在其享受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劳动关系就已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杨守忠在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其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就由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依法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时间即为原劳动关系终结时间。杨守忠于2016年6月20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守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守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晓龙 审 判 员  鲍成新 代理审判员  桑华民

书记员:韩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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