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安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兆华,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华,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安宁与被告顾某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安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杨安宁负担。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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