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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根、王守芳与上海秦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宏根,男,汉族,1954年1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王守芳,女,汉族,1955年11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劼,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征,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秦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莲生,执行董事。
  原告杨宏根、王守芳与被告上海秦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宏根、王守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嘉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宏根、王守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杨宏根、王守芳于2017年9月5日与秦嘉公司就上海市青浦区崧漪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判令秦嘉公司支付杨宏根、王守芳违约金53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5日,杨宏根、王守芳与秦嘉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系争房屋出售给秦嘉公司,总价为1,790,000元。合同签订后,秦嘉公司支付了1,250,000元购房款,杨宏根、王守芳交付了房屋。双方并约定系争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后办理过户手续。系争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后,杨宏根、王守芳致函秦嘉公司要求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但秦嘉公司未予回复。后杨宏根、王守芳得知系争房屋因秦嘉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司法查封。故杨宏根、王守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秦嘉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23日,案外人杨某某与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普陀区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安置获得系争房屋。
  上海市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实系争房屋大产证于2015年11月30日登记。2016年12月9日,系争房屋权利人经核准登记为杨宏根、王守芳。
  2017年9月5日,杨宏根、王守芳(甲方)与秦嘉公司(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80.23平方米,房屋转让价款共计1,790,000元;剩余房屋转让价款540,000元,乙方应于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银行划账形式向甲方支付完毕;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系争房屋符合过户条件后,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乙方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转让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解除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已付或应付费用以及赔偿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律师见证服务费;2、公证费用;3、实现乙方权利的法律服务费、诉讼费等费用……),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房屋转让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乙方联系人:陆斌,资料传递地址:上海市大连路XXX号骏丰国际大厦702室。杨宏根、王守芳表示,合同签订后,秦嘉公司共计支付了1,250,000元房款,系争房屋已于2017年9月5日交付秦嘉公司。
  另查明,系争房屋于2018年8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轮候查封【沪公(杨)封通字[2018]10016号】。
  2018年12月29日,杨宏根、王守芳向秦嘉公司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所载明的资料传递地址寄送《律师函》,主要内容为,杨宏根、王守芳与秦嘉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为1,790,000元,杨宏根、王守芳已经于协议签订当日交付了系争房屋
  。双方约定在系争房屋符合过户条件后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系争房屋现已经满足了办理过户的法定条件,但秦嘉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配合杨宏根、王守芳办理过户手续。现要求秦嘉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前配合杨宏根、王守芳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仍未办理,杨宏根、王守芳将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本院认为,杨宏根、王守芳与秦嘉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系争房屋于2015年11月30日取得大产证,目前已符合过户条件。杨宏根、王守芳于2018年12月29日按照合同中载明的秦嘉公司的联系地址函告秦嘉公司,要求秦嘉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前配合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秦嘉公司未予答复。现因秦嘉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导致系争房屋被轮候查封,无法完成过户,秦嘉公司亦未按约支付剩余房款540,000元。此外,系争房屋产权仍登记在杨宏根、王守芳名下,轮候查封并不影响杨宏根、王守芳作为产权人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综上,杨宏根、王守芳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相关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秦嘉公司应向杨宏根、王守芳返还系争房屋,杨宏根、王守芳亦应返还已收取的房款1,250,000元。关于违约金,合同因秦嘉公司违约而解除,故秦嘉公司应当支付杨宏根、王守芳违约金。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本院酌情判令秦嘉公司支付杨宏根、王守芳违约金179,000元。秦嘉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宏根、王守芳于2017年9月5日与被告上海秦嘉置业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青浦区崧漪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二、被告上海秦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杨宏根、王守芳;
  三、原告杨宏根、王守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秦嘉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1,250,000元;
  四、被告上海秦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宏根、王守芳违约金17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0元,由被告上海秦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建泉

书记员:王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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