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礼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求。
被告:陈某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上海礼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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