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28号
被不起诉人杨宽杨某某,男,1988年5月13日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8051373164301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安沙镇杨梓冲村土地咀组727附2号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宽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杨硕(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将其从二手车市场购进的湘FCEO23湘******白色依维柯货车非法加装塑料油桶、油枪及计量表,雇请被不起诉人杨宽杨某某为驾驶员,多次从中国石化湖南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长沙丁字油库购进车用柴油,运至长沙县安沙镇物流大道恒广物流园附近长沙县**镇**道**附近贩卖。
2019年5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宽杨某某驾驶湘FCEO23湘******白色依维柯在长沙县安沙镇水塘烷社区物流大道长沙县**镇**道高铁桥下进行非法加油作业时,被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当场抓获。
2019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杨宽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宽杨某某及杨硕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宽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宽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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