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寸意,男,汉族,1988年1月23日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华明,男,汉族,1962年5月11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杨寸意与被申请人王华明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寸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华明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为此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华明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不足部分则查封被申请人王华明名下的房产(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竹笛路XXX弄XXX号XXX室)。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杨寸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孙 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