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小姣,女,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会君,女,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全淑君,女,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小姣与被告全会君、全淑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被告全会君、全淑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小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4742元(肆仟柒佰肆拾贰元整)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姑嫂关系,原告婆婆刘玉霞于2015年3月24日去世在办理丧事后二被告将办丧事的一部分份子钱4742元(肆仟柒佰肆拾贰元整)拿走。所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份子钱4742元(肆仟柒佰肆拾贰元整),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4742元及利息有哪些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因原告婆婆刘玉霞去世,原告与二被告协商每人各出5000元办理丧事,二被告各出5000元后,原告因经济困难并未实际出资。办理刘玉霞丧事共花费人民币14013元,收到份子钱7180元,因此亏损6833元,三人应当平均负担亏损每人约2300元。经审理查明,杨小姣事后也确实出了2300元,现原告起诉二被告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原告所诉份子钱已经全部用于办理刘玉霞丧事,二被告取回的2700元亦是先期出资5000元后余下的钱,因此二被告并不存在不当得利事实,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474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全会君、全淑君不存在侵吞原告份子钱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474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小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小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立新 代理审判员 李靖妍 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
书记员:高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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