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小辉,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倩,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伟强,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辉与被告邹伟强、卫岚、邹忠连、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邹伟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签署地均在上海市奉贤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主张系争款项为借款,其争议标的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而接收货币一方是指诉请要求给付货币一方。经查,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XXX弄XXX号XXX室,即在上海市普陀区应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邹伟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邹伟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校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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