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敏,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欣,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6F-B。
法定代表人:汪世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豪,男。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上海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9年6月24日,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庭建
书记员:刘 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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