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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巍与张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巍,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敏,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欣,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宏,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6F-B。
  法定代表人:汪世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豪,男。
  原告杨巍与被告张宏、第三人上海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9年6月24日,原告杨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巍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庭建

书记员:刘  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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