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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广才与中国国合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广才,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安,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燕,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国合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东方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秋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峰,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敏杰,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杨广才与被告中国国合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燕敏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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