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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伟合同诈骗罪、宋永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杨建伟
刘波(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
宋永标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建伟。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波,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永标。2013年7月19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伟犯合同诈骗罪,宋永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翔、崔红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伟及其辩护人刘波、被告人宋永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宋永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刘波提出的被告人杨建伟付给宋永标的肥料加工款及受害人亚某收到的一车皮肥料价值13.2万元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杨建伟付给宋永标肥料款所生产的180吨肥料经鉴定系不合格产品,故该款项不应予以扣减;另被告人杨建伟在庭前供述所产肥料系发给杨甲,且亚某在收到一车皮肥料后又把该批肥料退还杨甲,故该一车皮肥料货款亦不应扣减。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刘波关于被告人杨建伟退回受害人部分赃款,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建伟、宋永标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建伟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建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算至2024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宋永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算至2019年7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建伟退赔涉案赃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宋永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刘波提出的被告人杨建伟付给宋永标的肥料加工款及受害人亚某收到的一车皮肥料价值13.2万元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杨建伟付给宋永标肥料款所生产的180吨肥料经鉴定系不合格产品,故该款项不应予以扣减;另被告人杨建伟在庭前供述所产肥料系发给杨甲,且亚某在收到一车皮肥料后又把该批肥料退还杨甲,故该一车皮肥料货款亦不应扣减。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刘波关于被告人杨建伟退回受害人部分赃款,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建伟、宋永标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建伟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建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算至2024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宋永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算至2019年7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建伟退赔涉案赃款。

审判长:石尧山
审判员:段圣权
审判员:卢海青

书记员:胡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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