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杜锦粮油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弄XXX号。
经营者:杜佐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民,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杜锦粮油经营部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杜锦粮油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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