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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伟,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焦  锐

书记员:冯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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