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成,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洁,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弘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勇星。
被申请人:杭州宇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付京。
被申请人: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弘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宇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弘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宇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弘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宇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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