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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尚与上海车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唐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杨开尚,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芸,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顾照华,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上海车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杨开尚诉被申请人唐芸、顾照华、上海车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开尚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开尚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开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车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郁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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