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根宝。
第三人:顾照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打铁桥村长岸4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晓青,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车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镇政府内北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明。
第三人:顾超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打铁桥村长岸4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第三人顾照华、上海车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2018年11月29日,顾超群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2019年2月21日,原告杨某某、被告唐某、第三人顾照华、顾超群称三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同日,原告杨某某、第三人顾超群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某某、第三人顾超群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二、准许第三人顾超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付);案件受理费22,526元,减半收取11,263元,由第三人顾超群负担(已付)。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郁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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