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得琼,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丰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师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富章,男。
第三人:上海卓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盛小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登华,男。
原告杨得琼诉被告上海麦丰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上海卓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杨得琼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得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得琼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得琼负担。
审判员:陈希希
书记员:王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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