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德林与柏明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德林,男,195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崟涛,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明渊,男,193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杨德林与被告柏明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杨德林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德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德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杨德林负担。

审判员:严林林

书记员:叶  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