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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军与张斌、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志军,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张斌,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薛萍,女,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志军与被告张斌、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杨志军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志军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27元,由原告杨志军负担。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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