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志法,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锋,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晨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杨志法与被告张晨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志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峰、被告张晨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4月3日下午18:15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华和路进真华路。
三、事故主体及责任认定:涉事车辆沪AFXXXX1驾驶员张晨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
四、涉事机动车投保情况:未投保。
五、受害方医药费:1,478.40元。
六、受害方是否进行过鉴定:是。
七、鉴定结论(三期):休息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八、受害方误工费主张12,100元(2420元/月×5个月)。
九、受害方营养费计算方式:40元/天×60天=2,400元。
十、受害方护理费计算方式:50元/天×60天=3,000元。
十一、受害方主张物损费:500元。
十二、受害方主张交通费:500元。
十三、受害方鉴定费:900元。
十四、受害方律师费:3,000元。
对上述事项,被告对第七项至第十一项有异议,其余无异议。
经审查,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不负责任,涉事车辆沪AFXXXX1驾驶员张晨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本起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1,478.40元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物损费、交通费,结合伤情鉴定与实际情况,本院分别酌定12,100元、1,800元、2,400元、100元、100元。因被告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述费用均由被告承担。鉴定费900元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具体金额本院酌情定为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晨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志法医疗费1,478.40元、误工费12,1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400元、物损费10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2,000元,共计20,87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张晨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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