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思羽,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蔚,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华、朱剑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思羽与被告赵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于2019年2月20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要求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3月12日来函称不再继续本案诉讼,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以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巍琦
书记员:周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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