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凯,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赵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某、曹某某、赵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曹某某、赵健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曹某某、赵健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周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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