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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悦与赵锡春、曹玉英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悦,男,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凯,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锡春,男,1961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曹玉英,女,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赵健,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杨悦与被告赵锡春、曹玉英、赵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杨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锡春、曹玉英、赵健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杨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锡春、曹玉英、赵健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悦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杨悦负担。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周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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