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慧中,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友丽,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德明,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峰,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晓峰,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娟,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慧中诉被告朱德明、彭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慧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友丽,被告朱德明,被告彭晓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慧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60,000元及自2019年8月31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与朱德明为同事关系,自2014年6月29日开始,朱德明因需用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给朱德明,借款期限按照朱德明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不同借款期限对应不同的年利率。2018年8月30日,朱德明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朱德明向原告借款2,360,000元,其中本金200万,承诺于2019年8月30日一次还清。同日,朱德明跟原告确认该笔借款的年利率为18%,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朱德明之间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朱德明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双方是共同投资,不是民间借贷,原告委托其投资且有其他案外人员共同投资,应该共同分担风险和利益。现因投资有问题故无法返还资金。即使法院认为是民间借贷,金额也有问题,需要法院扣减。
被告彭晓峰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其对原告与朱德明之间的投资项目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相应钱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开销,其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朱德明与彭晓峰于1998年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3月7日登记离婚。双方均为企业在职员工。
原告与朱德明系同事关系,原告及其母亲自2014年起多次向朱德明银行转账。2018年8月30日,朱德明出具借条一份:兹确认朱德明借款杨慧中人民币贰佰叁拾陆万整,其中本金200万,承诺于2019年8月30日一次还清,特此确认。同日,原告微信联系朱德明:“我妈说,就本金拿出来凑个整200W留着,利息拿回,你算算吧”,朱德明回复:“以下都是年化18%,本金95万,到8月30日,9个月,到期XXXXXXX;本金17万,到8月30日,5个月,到期182750;本金86万,到9月8日,到期937400”,原告回复:“好的”,朱德明回复:“总XXXXXXX,今天还你198400;200万,一年,年18%”。朱德明于当天银行转账给原告198,400元。
另查明,朱德明将原告向其转账的钱款转给案外人郭某某。还有多人向朱德明转账,相应钱款亦由朱德明再转给郭某某,已另案审理。2018年11月,朱德明因民间借贷纠纷将郭某某等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19年3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截至2019年3月20日郭某某欠朱德明借款本金3,800万元,郭某某分19期归还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7%支付利息。
以上事实,由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户口簿、离婚协议、不动产登记簿、一中院民事调解书以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朱德明交付钱款,朱德明亦出具相应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按时归还借款。关于利息,根据借条和微信聊天记录,符合原告主张的年利率18%。关于彭晓峰是否需要共同偿还上述债务,朱德明收到原告转账的钱款后转至案外人账某,而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属于朱德明的个人债务,彭晓峰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慧中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朱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慧中截至2019年8月30日的利息36万元;
三、被告朱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慧中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杨慧中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朱德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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