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成仲,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郁隆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全。
杨成仲诉上海郁隆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成仲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郁隆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郁隆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杨成仲负担(已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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