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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仲与上海郁隆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杨成仲,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郁隆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全。
  杨成仲诉上海郁隆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成仲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郁隆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郁隆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杨成仲负担(已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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