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成兵,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国鸣,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贤平,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人杨成兵与被申请人陈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成兵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陈贤平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杨成兵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成兵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陈贤平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建国
书记员:蔡重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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