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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凤与傅妲莉、费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成凤,女,1988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俊,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红,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妲莉,女,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费捷,男,1988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成凤与被告傅妲莉、费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成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妲莉、费捷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成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000元;2、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2018年2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经多次催讨未予归还。
  被告傅妲莉、费捷未到庭答辩及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1、杨成凤、费捷原系同事。傅妲莉、费捷于2011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6月10日登记离婚。杨成凤与傅妲莉亦相识。
  2、杨成凤提供的借条载明:2018年1月16日,傅妲莉向杨成凤借款8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归还,确认收到现金80,000元。
  3、杨成凤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及支付宝账单显示:杨成凤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支付宝合计向费捷转账70,000元。杨成凤另表示其现金交付借款10,000元。
  本院认为,杨成凤与傅妲莉、费捷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傅妲莉签署的借条、与费捷之间的交易记录及傅妲莉、费捷之间的夫妻关系相印证,可予确认。傅妲莉、费捷借款逾期未还,应当继续履行归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有法定依据,应予支持。傅妲莉、费捷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傅妲莉、费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杨成凤80,000元;
  二、被告傅妲莉、费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原告杨成凤上述借款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被告傅妲莉、费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虹

书记员:黄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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