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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纪与张某某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成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万全区,。被告:张某某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区辽海国际大楼,注册号:130701000024646。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东区,。被告:杨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东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娟、贾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成纪与被���张某某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杨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成纪,被告杨利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娟、贾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成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工资1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5日,被告雇佣为新万全中学下夜,现被告至今仍欠我工资18000元,2016年12月23日张某某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委托杨利为我写下欠条1份,但所欠工资至今没有支付。被告张某某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杨利辩称,工程欠款对,已给付了原告9000元,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承包方,杨某某、杨利是没有用工资质的,发包方是东阳公司,本案是群体性案件,东阳公司不给我公司钱,所以我公司也无法给付原告,待东阳公司给付后,我公司再给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原告杨成纪由被告杨某某雇佣为万全中学工地下夜。2016年12月22日,被告杨某某委托其父亲即被告杨利处理杨某某承包的万全中学项目及万全美林小镇项目的工程款结算事宜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并表示杨利的处理结果其全部认可。2016年12月23日,被告杨利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万中工地守夜杨成纪共计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杨利2016年12月23日”。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给付工资9000元,现欠工资款为9000元。被告对欠款金额9000元无异议。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被告张某某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债务主体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欠条、委托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个人委托其父被告杨利给原告出具了18000元的欠条,证实了被告杨某某欠原告工资款18000元的事实,扣除已给付的9000元,剩余所欠工资款9000元应当给付。被告杨利在被告杨某某授权的代理权限内以其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杨某某承担,故被告杨某某应负还款责任,杨利不负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成纪工资款90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杨利、张某某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芝恒
审判员  孙明亮
审判员  李 娜

书记员: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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