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振伟,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杨浦区扬州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端木英子,上海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龙,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杨振伟与被告李玉龙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振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缴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杨振伟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振伟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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