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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宴与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梅陇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振宴。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某。
  被告: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梅陇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亦哲,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振宴诉被告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梅陇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杨振宴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振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振宴负担。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许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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