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振宴。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某。
被告: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梅陇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亦哲,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振宴诉被告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梅陇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杨振宴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振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振宴负担。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许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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