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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明、张燕等与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敏明,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燕,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郭杨斅,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罗婧,女,199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婷,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敏明、张燕、郭杨斅、罗婧与被告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敏明、张燕、郭杨斅、罗婧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敏明、张燕、郭杨斅、罗婧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敏明、张燕、郭杨斅、罗婧负担。
  

审判员:张  分

书记员:黄琛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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