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敏明,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燕,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郭杨斅,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罗婧,女,199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婷,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敏明、张燕、郭杨斅、罗婧与被告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敏明、张燕、郭杨斅、罗婧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敏明、张燕、郭杨斅、罗婧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敏明、张燕、郭杨斅、罗婧负担。
审判员:张 分
书记员:黄琛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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