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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XXX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陈林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中超,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文,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龙湖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崔勇杰。
  被告: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卢凤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荣,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怡,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雨琪贸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XXX号XXX幢-C91。
  法定代表人:崔勇杰。
  被告:杨敏杰,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雨琪贸易有限公司、杨敏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吴  琦

书记员:朱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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