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文武,男,1977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姚良,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泉,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吕文兴
书记员:许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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