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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祺与邵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文祺,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平,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文祺与被告邵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亮,被告邵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到庭参加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到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文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杨文祺与邵平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邵平返还杨文祺出资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8万元。事实和理由:杨文祺与邵平系朋友关系。2017年11月,邵平称其收购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鹤祥路北桥根雕城二楼的新世纪网咖动漫城(以下简称网吧),但因支付转让费、房屋押金等需要资金,希望杨文祺能出资参与经营,双方共享收益。后杨文祺与邵平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杨文祺与邵平合作经营该网吧,其中邵平持有80%股权、杨文祺持有20%股权,该网吧经营所需款项由双方按股权比例出资。协议签署前后,为该网吧经营需要,杨文祺按照邵平的要求向邵平及其指定人员账户支付了出资款28万元,但却一直未能取得该网吧20%的股权,也一直无法参与该网吧的经营。该网吧经营者上海芈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芈福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至今仍是案外人严某。杨文祺认为,杨文祺已按约定向邵平支付了20%股权比例对应的经营款项,但邵平却未能向杨文祺交付该网吧20%的股权,也不允许杨文祺参与该网吧经营,邵平该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杨文祺签署《合作协议》的目的至今未能实现,故杨文祺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邵平辩称,不同意杨文祺的诉讼请求。《合作协议》已经履行,杨文祺与邵平已经共同经营该网吧。网吧经营者芈福公司的股权已经由严某转让给邵平,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其中20%的股权归杨文祺所有。严某曾提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杨文祺希望暂不变更,故未予变更。严某至今愿意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因网吧经营状况不好,无力支付租金,被房东起诉,网吧被房东封锁,无法经营。双方应进行清算,按比例承担债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日,邵平作为甲方、杨文祺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1份,约定:第一条:合作项目:合伙名称:新世纪网咖动漫城,合伙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鹤祥路北桥根雕城二楼,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网吧、动漫城,合伙自2017年12月20日开始。第二条:合作方式:1.甲方占有80%的股份,乙方占有20%的股份。2.从甲、乙双方入股开始,按比例出资,甲方以出资本项目80%的股份资金,乙方以出资本项目20%的股份资金,后期投资设备、装修、电脑升级、以及本项目后期投资款,甲乙双方应按股份比例来出资。3.合伙期间各合伙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4.经甲乙方双协商一致,在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决定将总盘的股份赠于给本网咖的工作人员以及网维,不能超过20%的股份。第三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3.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第五条:合伙人的义务……第七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诉讼中,杨文祺与邵平均表示,涉案网吧的经营者为芈福公司。杨文祺与邵平签订《合作协议》是为了共同出资,通过受让芈福公司100%股权的形式获得该网吧,并共同经营。
  上述《合作协议》签订后,杨文祺向邵平及邵平指定的邵勤业、张荣支付了投资款共计28万元。
  2018年1月,杨文祺与邵平就涉案网吧营业收入及支出共同制作了总结表。
  诉讼中,杨文祺表示,杨文祺于2018年1月开始参与涉案网吧经营。2018年5月时,杨文祺仍在参与涉案网吧经营,直至网吧被迫停业为止。
  另查明,芈福公司目前登记公示的股东(持股比例100%)及法定代表人均为严某。诉讼中,严某到庭作证称,涉案网吧已于2017年12月转让给邵平,芈福公司的股权也已于2017年12月转让给邵平,转让对价为100万元,转让款已经收到。严某愿意随时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月总结》、证人严某的证言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杨文祺与邵平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杨文祺与邵平系合伙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邵平是否存在杨文祺所称的根本违约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杨文祺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均在参与涉案网吧经营,说明杨文祺与邵平已获得涉案网吧控制权并已开始合伙经营该网吧。虽然网吧经营者芈福公司经登记公示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严某,但严某到庭认可股权实际已于2017年12月转让给邵平,邵平也认可杨文祺持有涉案网吧20%的财产份额和芈福公司20%的股权。股权登记是使股东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杨文祺已经实际持有芈福公司20%股权的事实。故本院认为,杨文祺所称无法参与网吧经营、未获得20%股权等导致杨文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由并不存在,杨文祺以邵平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返还已付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文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杨文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秦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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