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文龙与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何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文龙,男,195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所本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本市闵行区。
  被告:何佩清,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所本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龙诉被告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何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何佩清被本市松江看守所拘留,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蒋  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