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文龙,男,195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所本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本市闵行区。
被告:何佩清,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所本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龙诉被告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何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何佩清被本市松江看守所拘留,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蒋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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