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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旭东、徐某等与杨某金、王淑娟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旭东
徐某
杨双伟
杨旭东
胡继民(卢龙县六和法律事务所)
杨某金
曹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王淑娟

原告杨旭东。
原告徐某。
原告杨双伟。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系杨双伟哥哥。

原告
委托代理人胡继民,卢龙县六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金。
委托代理人曹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娟。
原告杨旭东、徐某、杨双伟诉被告杨某金、王淑娟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共有权确认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确认翻建后(约170多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建筑的合法性,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应驳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旭东、徐某、杨双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共有权确认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确认翻建后(约170多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建筑的合法性,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应驳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旭东、徐某、杨双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海英
审判员:马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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