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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旭东与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新浜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人民政府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旭东,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新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林雄,主任。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健,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裕萍。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苏卫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旭东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新浜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人民政府、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2020年3月24日,本院收悉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其以需收集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另查,本案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旭东撤诉处理。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陆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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