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旭东,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新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林雄,主任。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健,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裕萍。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苏卫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旭东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新浜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人民政府、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2020年3月24日,本院收悉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其以需收集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另查,本案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旭东撤诉处理。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陆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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