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旭荷。
原告:鲍李娜,女,汉族,1978年4月21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月明社区风雅钱塘世纪花园11幢3单元201室。
原告:钱伟娣,女,汉族,1974年3月6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玲,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文德,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生,住安徽省。
被告:王正琴,女,汉族,1968年11月1日生。
被告:胡瑶,男,汉族,1992年2月25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杨旭荷、鲍李娜、钱伟娣诉被告胡文德、王正琴、胡瑶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送达传票困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潘肖东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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