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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鲍李某等与胡某某、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原告:鲍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月明社区风雅钱塘世纪花园11幢3单元201室。
  原告:钱伟娣,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玲,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胡瑶,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杨某某、鲍李某、钱伟娣诉被告胡某某、王某某、胡瑶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现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杨某某、鲍李某、钱伟娣于2018年10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有处分权,且纠纷已和解,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鲍李某、钱伟娣对被告胡某某、王某某、胡瑶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64元,减半收取计11,732元,由原告原告杨某某、鲍李某、钱伟娣负担。

审判员:潘肖东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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