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杨春健,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欣,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颖芳,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收到杨春健的起诉状。起诉人杨春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与被起诉人赵阳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2、判决赵阳返还店铺转让费人民币175,000元、6月份水电费1,238.20元,3、判决赵阳承担起诉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杨春健与赵阳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店铺转让协议》,约定赵阳于2017年6月29日将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号DA“遇见奶牛”店铺所有权以175,000元转让给杨春健(包含门店转让费、品牌转让费、设备费用、装修费用等)。杨春健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现赵阳提供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系伪造的,且赵阳不配合办理经营所需手续,致使杨春健无法实现经营店铺的合同目的。且同年6月29日杨春健接手店铺,7月10日即收到通知,称部队将于同年8月10日前收回该处房屋。杨春健认为赵阳在明知店铺无法经营的情况下,隐瞒真相、欺骗其,导致其产生重大误解,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赵阳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认为店铺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于法无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杨春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谦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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