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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中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夏丽,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晓刚,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上海路XX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1088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3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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