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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娟与董安国、陈颖斐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晓娟,女,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世杰,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安国,男,197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陈颖斐,女,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章征,男,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陈越,女,1988年3越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杨晓娟诉被告董安国、陈颖斐、章征、陈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杨晓娟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晓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杨晓娟担。

审判员:周红林

书记员:陆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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