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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某中心支公司、马虹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梅,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虹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某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某市。
  负责人:许刚。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虹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袁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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