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晓燕,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彭璐仪,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徐美英,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熊建阳,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张慧菁,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周艳,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黄志凤,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童丽平,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孙超,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九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狄民,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广伟,男,194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集纲(系被告朱广伟之子),住同被告朱广伟。
被告:倪桂芬,女,194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集纲(系被告倪桂芬之子),住同被告倪桂芬。
被告:郭心怡,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集纲(系被告郭心怡之夫),住同被告郭心怡。
被告:朱集纲,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晓蓉,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丹,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集纲(系被告韩丹之前夫),住同被告韩丹。
原告杨晓燕,彭璐仪,徐美英,熊建阳,张慧菁,周艳,黄志凤,童丽平,孙超与被告朱广伟,倪桂芬,郭心怡,朱集纲,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德义
书记员:孙开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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