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晓燕,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彭璐仪,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徐美英,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熊建阳,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张慧菁,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周艳,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黄志凤,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童丽平,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孙超,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九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狄民,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心怡,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朱集纲,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丹,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燕、彭璐仪、徐美英、熊建阳、张慧菁、周艳、黄志凤、童丽平、孙超与被告郭心怡、朱集纲、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涉案标的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孙开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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