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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翔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晓翔,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坤,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强,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晓翔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坤、王美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9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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